01一般条件

1.1身高不应低于1.65m。

1.2腿长不应短于74cm。

1.3体质指数(BMI)不应大于24或小于18.5。

体质指数小于18.5,骨骼发育良好可视为合格;体质指数大于24,腰围小于85cm,腰臀比小于0.90,体型匀称,肌肉发达,胸、腹、腰等部位无脂肪堆积现象可视为合格。

1.4不应有恶性肿瘤,以及可能恶变或可能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。

1.5不应有传染性疾病。不应为艾滋病病毒(HIV)携带者。

1.6不应有具有临床意义的辅助检查结果异常。

02精神、神经系统

2.1不应有精神障碍及其病史和家族史。

2.2不应有人格障碍。

2.3不应有癔症、神经症。

2.4不应有睡眠障碍。

2.5不应有物质依赖、物质滥用。

2.6不应有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。

2.7不应有癫痫及其病史和家族史。

2.8不应有原因不明的、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及其病史。

2.9不应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、颅脑损伤及其病史。

2.10不应有反复发作的头痛。

2.11不应有周围神经系统疾病。

2.12不应有植物神经系统疾病。

2.13不应有肌肉疾病。

2.14脑电图不应出现痫样放电和局灶性异常,且不应有中度或以上异常。

03心理

心理学评定结果应符合飞行职业要求。

04呼吸系统

4.1不应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及功能障碍。

4.2不应有肺结核。胸部X线检查时,一侧肋膈角稍钝伴轻度幕状粘连、肺野有散在的钙化点或少许条索状纤维化影,无临床意义,可视为合格。

4.3不应有气胸及其自发性气胸病史。

4.4不应有胸腔脏器手术史。

05循环系统

5.1不应有心血管系统疾病。

5.2收缩压不应持续低于90mmHg或高于等于mmHg;舒张压不应持续低于60mmHg或高于等于90mmHg。

5.3心率每分钟不应低于50次或高于次。

5.4不应有心电图异常,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:

a)P-R间期小于0.12s,不伴有δ波及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史;

b)P-R间期在小于等于0.30s的I度房室传导阻滞;QRS间期小于0.12s的室内传导阻滞;

c)右束支传导阻滞;

d)非病理性心电轴左偏大于等于-45度,或心电轴右偏大于等于+度;

e)非病理性游走性心律;

f)偶发性早搏。

5.5不应有周围血管疾病,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:

a)轻度下肢静脉曲张;

b)左侧轻、中度精索静脉曲张。

06消化系统

6.1不应有消化系统疾病、功能障碍或手术后遗症。

6.2肝囊肿直径不应大于10mm,或其数目不应超过两个。

6.3不应有病毒性肝炎、肝功能异常、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。急性病毒性肝炎(乙、丙型肝炎除外)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可视为合格。

6.4不应有胆道系统结石。

6.5不应有胆囊息肉。直径小于等于5mm、不伴有胆囊壁增厚、非胆囊颈部的胆囊息肉可视为合格。

6.6不应有直肠、肛门疾病及各种疝。单纯的内、外痔,肛裂可视为合格。

07泌尿、生殖系统

7.1不应有泌尿系统疾病及其病史。单发肾囊肿直径小于10mm可视为合格。

7.2不应有泌尿系统结石。

7.3不应有生殖系统疾病。精索鞘膜积液、精索囊肿、精索或阴囊内小结节,排除结核和丝虫病可视为合格。

7.4不应有痛经、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、多囊卵巢综合征、闭经和经前期综合症。

7.5不应处于妊娠期。

7.6快速血浆反应素环壮卡片试验(RPR)不应为阳性。

08血液系统

不应有血液系统疾病及其病史。非病理性脾脏轻度肿大可视为合格。

09免疫、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

不应有免疫、内分泌系统及新陈代谢疾病及其病史。

10运动系统

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骨骼、关节、肌肉或肌腱疾病,以及畸形、损伤、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。

11皮肤及其附属器

不应有传染性、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疾病。轻度足癣、局限性神经性皮炎、轻度腋臭可视为合格。

12眼及其附属器

12.1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应达到0.7或以上,双眼远视力应达到1.0或以上。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.7,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:

a)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.3;

b)矫正视力不低于1.0;

c)屈光度不超过±3.00D(球镜当量)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.00D。

12.2屈光参差不应超过2.50D(球镜当量)。

12.3任何一眼裸眼近视力不应低于1.0。

12.4周边视野在任何径线不应比正常值缩小15°或以上,中心视野不应有非生理性暗点出现。

12.5不应有色盲、色弱。

12.6不应有夜盲。

12.7双眼视功能不应有异常。

12.8不应有显斜视。内隐斜视不应超过10△、外隐斜视不应超过5△、上隐斜视不应超过1.5△。

12.9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结膜、泪器疾病。

12.10不应有角膜疾病、角膜屈光手术后或影响视功能的角膜瘢痕。

12.11不应有巩膜疾病。

12.12不应有虹膜睫状体疾病及其病史。

12.13不应有瞳孔变形、运动障碍。

12.14不应有晶状体疾病。晶状体散在的先天性混浊小点不在视轴区可视为合格。

12.15不应有玻璃体疾病。细丝状、点状玻璃体混浊数量少,活动度小,无自觉症状可视为合格。

12.16不应有青光眼、高眼压症。

12.17不应有视网膜、脉络膜、视神经疾病,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:

a)黄斑区散在非病理性斑点;

b)黄斑区外不影响视功能的、孤立的、无复发趋势的视网膜、脉络膜陈旧性病灶。

13耳鼻咽喉及口腔

13.1任何一耳纯音听力图空气传导听力曲线在Hz、Hz、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0dB;Hz、Hz任一频率的听力损失不应超过25dB;Hz、Hz、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力损失总值不应超过dB。

在Hz、Hz、Hz、Hz、Hz五个频率上有一或二个频率超过上述标准5dB可视为合格。

13.2不应有耳气压功能不良。

13.3不应有前庭功能障碍,旋转双重试验检查不应出现Ⅱ度以上或延迟反应。

13.4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外耳疾病和畸形。

13.5不应有鼓膜穿孔、粘连、重度内陷、萎缩、增厚、菲薄瘢痕。

13.6不应有中耳疾病。

13.7不应有内耳疾病及其病史。

13.8不应有眩晕史。

13.9不应有影响功能的鼻及鼻窦慢性疾病,但下列情况可视为合格:

a)轻度上颌窦炎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,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;

b)上颌窦粘膜囊肿位于窦腔侧壁或底壁并小于窦腔三分之一,窦腔粘膜无炎性改变,鼻腔检查无明显异常,上颌窦窦口引流通畅。

13.10不应有嗅觉丧失。

13.11不应有难以治愈或影响功能的咽、喉部疾病。

13.12不应有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或畸形。

美国(洛杉矶)环美飞行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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